河北师范大学团内评优条例(2022.3修订)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团内评优条例(试行)

(2022.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共青团评优表彰工作,加大宣传和树立团组织、团员中先进典型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表彰工作办法》等团内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优表彰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和共青团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团组织要精心组织,在评选工作中坚持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把关,确保质量,使评优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比学赶超、创先争优,为国家建设、社会进步、学校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我校团内评优荣誉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先进集体的荣誉有: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先进团委(团支部)。先进个人的荣誉有: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务工作者。

第二章  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先进团委(团支部)”是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授予我校基层组织校内综合性的奖励称号。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先进团委(团支部)的参评条件:

(一)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组织建设规范、团情底数清晰,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经常,阵地作用发挥好。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效果明显。认真落实共青团工作部署,深化改革力度大、有成效。

(三)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形成社会功能,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

(四)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省市级重要部署、学校中心任务和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难险重新”工作创先争优、积极奉献,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第六条 我校基层团委(团总支)可申报参评“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委”。团支部可申报“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支部”原则上从申报年度“对标定级”评定结果为4星级及以上的团支部中推荐,“五四红旗团支部”原则上从5星级中推荐。

第七条 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委一般分别按基层团委数的20%掌握。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一般按基层团支部数的1%和10%掌握。

第三章  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八条 “青年五四奖章”是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授予青年的最高荣誉。人选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

(二)努力践行“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的重要要求,具有突出的学习工作实绩和良好的影响力。

(三)年龄为14至35周岁的河北师大青年。在学科专业、专业竞赛、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者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国家和社会重大任务中有突出表现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可破格推荐。

第九条 申报“青年五四奖章”的学生一般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学习努力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科研竞赛(含社会调研类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报者应至少在核心期刊(或同等级别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

(三)在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科技创新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第十条 申报“青年五四奖章”的教师一般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课程,其中1门必须是本科生主干课程,治学严谨,教学效果显著,受到学生好评。

(二)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一般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省部级社科奖励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方向一致学术论文4篇或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1部,同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方向一致学术论文2篇。

(四)热心学生工作,帮助学生成长,积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及“调研河北”“挑战杯”“创青春”等各类学生活动,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含校级)。

第十一条 “青年五四奖章”每年一般评选10名左右。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是授予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并在团内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员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参评资格是:团龄2年以上;2017年以后入团的须有全国统一的发展团员编号;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一般不少于20小时;学习成绩优良;年满18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十四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信仰。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家国情怀和时代责任感强,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带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强。

(二)讲政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爱戴党的领袖,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希望和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重品行。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集体主义思想,维护民族团结,正义感、责任感强,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勇于和不良言行作斗争,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区(村)报到等社会活动表现突出。

(四)争先锋。热爱劳动、崇尚实干,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努力工作、刻苦钻研,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突出,团结带动青年作用明显。

(五)守纪律。模范遵守团章团纪,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组织观念强,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表彰名额一般按基层团委团员数的4%掌握。

第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团务工作者”是授予热爱共青团工作并在团的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主要指学生团干部,其参评资格是:任职学生团干部至少两个学期;参评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为“优秀”。

“优秀团务工作者”的表彰对象是专职团干部,其参评资格是:所在基层团委获得过学校“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委”荣誉称号;从事团的工作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上强。对党忠诚,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思想上强。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三)能力上强。注重提高青年工作学习本领,带头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青年学习,勤于思考钻研,善于开展理论政策宣讲和思想引领,善于把握青年脉搏、组织发动青年。

(四)担当上强。热爱党的青年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面对“急难险重新”任务冲锋在前、迎难而上,对错误言行和不良习气敢于坚持原则、驳斥斗争。

(五)作风上强。心系广大青年,带头密切联系青年、热心服务青年、反映青年呼声,带头反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从严从实推动工作、实绩突出。

(六)自律上强。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团中央“六条规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监督,党组织放心、青年满意。

在完成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国家和社会重大任务以及学校各项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可以优先或破格推荐。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表彰名额一般按基层团委团员数0.5%掌握。“优秀团务工作者”每年一般表彰10名左右。

第四章  评选表彰与荣誉管理

第二十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依据表彰名额分配总体原则和各基层团委基本情况及团员、团干部数量结构,结合学校共青团重点工作落实和建设成果等,统筹确定各基层团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

(二)推荐。各基层团委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向上级团组织申报参评。推荐中要注重对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评价与考察,防止“唯票取人”,拟推荐对象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1.“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委”由基层团委自主申报,“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由基层团委组织评比,依据指标择优上报。

2.“青年五四奖章”各学院推荐1-2名候选人,参加学校联评。

3.“优秀共青团员”由各基层团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候选人在会上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并由支部大会进行民主测评。团支部委员会结合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综合表现、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基层团委对各团支部推荐的拟推荐人选予以审核,按指标和程序向校团委推荐。

4.“优秀共青团干部”由各基层团委组织评选,确定拟推荐人选,按指标和程序向校团委推荐。

(三)评比。校团委对“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先进团委”、“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团务工作者”进行联评,确定拟表彰对象。校团委对基层团委申报的“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候选人(集体)进行审批,确定拟表彰对象。

(四)公示。拟表彰对象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在校团委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决定。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校团委印发表彰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对团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集中表彰,发放奖牌、奖状、奖章或证书。有特殊贡献者,可即时按程序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所属媒体或平台,广泛宣传和推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营造学习先进典型的浓厚氛围。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积极努力、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基层团组织及个人不得推荐参评各项荣誉:

(一)近2年内团组织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

(二)近2年内团组织负责人被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近2年内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近2年内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者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团组织长期不换届、不配齐团干部、不开展推优入党,落实共青团改革和全团重点工作不力的;

(六)团组织被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部门的。

第二十四条 受到表彰的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先进团委(团支部),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

(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受到表彰的“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务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或者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四)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五)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团内评优条例》自本条例发布之日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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