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8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我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一、我院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6.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二、我院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三、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进修培训、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等不良信息,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行为。

4.违反教学纪律,备课不认真,敷衍教学,实验与实践指导不负责任,导致授课出现知识性错误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

5.组织、参与校内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的行为。

7.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9.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10.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1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利用学校名义或场所、设备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在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态度不好、不作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影响教育教学正常开展的行为。

15.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务科研处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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