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0

教学活动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手段。听课是教师之间互鉴互学、共同提高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领导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学情况,检查教学质量,提高管理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听课要求

1.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8学时以上。

2.教学管理人员(教务科研处、各教学部、教研室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每学期听课12学时以上。

3.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6学时以上。

4.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3学时以上。

5.教学指导委员会民族教育发展研究室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8学时,其他成员不少于16学时。

二、听课方式

1.各级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可采取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相结合的方式,自行选择听课时间、课程和任课教师。

2.各教学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评优课等多种形式的听课、评课活动,交流经验、改进教学。

3.鼓励专兼任教师到兄弟高校及中小学一线听课。

三、信息反馈

1.听课人员须认真填写《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听课记录本》。听课记录本按学年存档,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记录报送教务科研处存档,专兼职教师听课记录报送各教学部存档,教学指导委员会听课记录报送民族教育发展研究室存档。

2.听课人员要及时将听过课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教学部、管理部门或教师本人交流反馈,相关教学部、管理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教师本人要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

3.每学期结束前学院总结通报一次听课情况。

4.听课结果将作为专任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质量优秀奖评定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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