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次数:0


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学院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进教学管理改革,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指导和决策咨询机构,在院长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对我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多渠道地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障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聘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因病、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经院长同意后,可以解聘,同时递补新的委员。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有较高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在学院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教学一线,密切联系师生。

5.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检查和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教务科研处,负责召集、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收集委员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相关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自身学习提升 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掌握现代教学思想和理念,树立符合我院办学定位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观,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学院教学管理改革的精神。

第八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监控体系 研究、论证和审定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的建设,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对出台的教学管理相关文件提供参考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为学院教学决策提供依据  参加教学工作研究、评价和咨询活动,积极探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课程体系的改革,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征订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对教学单位和教师个人开展教学指导和检查  深入教学一线,督导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和外聘教师)的教学活动,对课程思政和金课建设进行指导;了解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抽查教师授课教案,对教学进行督导检查,收集教学信息,分析教学状况,及时主动与主讲教师或所属教学单位交换意见,阶段性形成书面报告向学院反馈。

第十一条 优秀教学典型的评选和推介 将参加或申报各类评奖的任课教师、年轻教师的教学工作督导作为工作重点,对教学单位和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予以评定、介绍和推荐。

第十二条 督导学生的学习活动 检查、了解学生上课、听课情况,通过与学生谈心等方式,了解教与学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教学保障建议  对教室和教学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其他教学相关工作  参与学院有关教学评优、评审、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教学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应按规范要求作好工作记录,在每学期结束前,撰写教学督导工作调研报告一份,并将《听课记录》、检查报告和总结等资料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析反馈、存档。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每年教学工作要点,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周听课不少于1节;教学指导委员会每月集中研讨工作不少于1次;对学院整个教学过程中的督导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告,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学期提交一份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加强与教学单位的联系,每学期同有关教学单位举行2次以上座谈会,交流反馈相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各项调研活动。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科研处。

                         



 2021年12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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